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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记得小贷公司的尴尬吗? 我前几天发表的文章。 以往的经验是,大部分地区不允许小贷公司申请免征农户小额贷款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不允许小贷公司在税前扣除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只允许进行少量扣除。 实施这些禁止政策的地区给出的理由是,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目前并无太多财税文件支持。 监管部门的文件有很多,比如组织机构代码是什么,但税务机关一般不接受。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对金融机构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全体居民。小额贷款合法合规经营。 公司。 这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好消息。 2017年6月13日下午,财政部网站发布最新优惠政策。 《关于延续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这篇文章仍然没有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问题。 笔者当时断言,是因为财政部没有落实国务院的优惠政策? 我觉得,既然国务院常务会议承诺继续对金融机构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推广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可能违背诺言。 我们认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单独发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免税问题。 请耐心等待!

现在我们终于收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的文件。 该文件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免征农户小额贷款增值税。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小额贷款申请企业所得税扣除优惠。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金额时,90%将计入总收入。

三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税前扣除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具体政策范围按照财税[2015]9号规定执行。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5]3号文件关于同时扣除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的文件。 估计今后这还会有争议。 但从文件本身来看,希望渺茫。

至于农户、农户贷款、小额贷款等的定义,实际上与44号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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