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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3日,莱州市检察院会同莱州市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莱州分行及四家商业银行召开防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信用卡联席会议。

2023年5月23日,莱州市检察院民警到莱州农商银行柜台查询类似案件的信用卡交易明细。

2023年10月25日,莱州市检察院与莱州农商银行联合开展防范集资诈骗、规范信用卡使用等集中法制宣传活动。

今年1月29日上午,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高鹏翔在市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该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抗诉案件。 该案不仅引发代表们的热议,还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民法典实施典型案例。

“现在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信用卡里的钱是你的吗?你应该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检察院办理的这个案件给出了正确的答案。” 出席会议的莱州市团委副书记高爽对此案进行了点评。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例呢? 和信用卡使用有什么关系? 为何能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并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反对

信用卡现金贷不是“民间借贷”

“你觉得这个判断有什么问题吗?” 2022年7月末的一天,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春水向检察官递交了一份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词搜索于晓静找到的民事判决书。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书:2021年6月17日,崔某因急需用钱,向芮某借了2.3万元,并开具借条。 崔某随后偿还了6600元,尚欠16400元。 。 随后,崔某被芮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崔某须偿还芮某的借款本金16400元。

“仔细看这里。” 王春水翻到判决书第三页,给于晓静指了一段。 这份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欠条内容描述中,明确提到“贷款资金来自于芮某的建行信用卡”。 也就是说,崔某获得的贷款是锐某透支其信用卡内的资金而获得的。

“信用卡借出资金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不过,法院并没有对此进行审查,而是认定双方是私下关系。”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赚取的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 “向别人借钱。”于晓静说。

“是的,信用卡里的资金不应该算作芮某的自有资金,双方之间也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综合考察。” 王春水表示,对小晶的意见表示认可,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次日,于晓静向法院申请调阅芮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卷宗,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庭审情况。 于小晶仔细审查后发现,本案2.3万元贷款本金确实是芮某通过崔某提供的POS机提取信用卡后借给崔某的。

于晓静认为,本案中,有两点需要论证:一是信用卡内的资金是否可以贷出;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是否可以贷出。 第二,贷款后,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由于案件涉及信用卡使用等专业问题,于晓静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并询问了原审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

检察机关经充分调查核实后认为,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服部门购物或者消费,然后银行与商户、持卡人进行结算。 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限额内透支卡内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卡只能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信用卡。 持卡人的信用权是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获得的,具有排他性。 信用卡额度内的资金并非持卡人自有资金。 信用卡内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 因此,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能作为持卡人自有资金贷出。

“在芮某与崔某的借贷关系中,芮某作为持卡人,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卡内资金取出借给崔某,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试点》《关于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转贷的情形,也构成《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规定,芮某、崔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于晓静说。

2022年8月8日,莱州市检察院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向烟台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再审

对于同样的还款金额,改变判断的意义非同寻常。

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莱州市检察院的抗诉建议。 烟台市中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后,责令莱州市法院再审此案。

2023年2月28日,莱州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原审认为,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撤销原判决“崔某偿还了芮某的贷款本金”。 黄金16400元”,责令崔某退还16400元给芮某。

在崔某等人看来,这次再审判决似乎与原判没有太大区别。 偿还金额与原判完全一致。 检察机关的监督似乎没有必要。 不过,记者注意到,再审判决书中删除了“贷款本金”四个字,原判决中的“偿还”也改为“返还”。

“这两个细节的变化体现了对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认可,意义非凡。” 于晓静解释称,“本案中,持卡人锐某将信用卡内的资金借给了崔某,其行为规避了金融监管,加大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用的风险。”不仅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而且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阻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崔某应将涉案款项返还给芮某,但一审法院对合法性认定存在错误。此类案件如果不启动再审程序,不仅不利于纠正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的错误,而且无形中纵容了一大笔案件。大量信用卡违规使用,对金融秩序造成持续破坏,这也是我们监管的初衷和理由。”

延长

利用大数据模型提高类案监管质量和效率

“处理这个案子不能仅仅停留在获得再审判决,现在信用卡使用这么普及,还有类似的案件吗?我们的监管要继续,普法要跟上,治理也要跟上。” 莱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丽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

近年来,莱州市检察院始终遵循“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的工作理念。 作为该院数字化检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余晓静提出,基于本案,可以总结信用卡违法使用领域民间借贷诉讼的共同特点,构建“民间借贷-信用卡透支贷款合同民事检察监督《范本》。

去做就对了。 法院从信用卡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特征出发,遵循民事案由——合同、无故管理、不当得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的思维指导,抽象出了“民间借贷“纠纷”、“POS机刷卡”、“借贷信用卡”等关键词,设定具体业务规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筛选相关裁判并审查相关卷宗,进行数字化筛选、线索提取识别相关民事判决的异常情况,构建法律监督模型。

于晓静告诉记者,利用这一监督模式,莱州市检察院对莱州市法院判决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与本案同类型的监督线索23条,并予以处理。还有4例。 此类案件均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依法进行监督,法院均裁定再审、改判。

在此基础上,法院在总结分析同类案件特点后,对前期构建的法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提炼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山东省检察院第五号大数据法律监管模式——“信用卡诈骗案” “资金借贷人情案件监督模式”,该模式已被山东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使用,为山东其他检察机关规范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效帮助。检察监督案件。 借助大数据模型,提高同类案件监管质量和效率,山东检察院实现了涉及信用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和监管全覆盖。

2023年4月3日,莱州市检察院会同莱州市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莱州分行、四家商业银行召开防范查处信用卡违法使用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上,检察机关介绍了办理民间借贷中发现的利用信用卡套现再出借给他人、将信用卡贷款转借给他人、将信用卡透支给他人等违法情况等违法情况。并建议银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加强风险监控。 与会银行还就信用卡业务办理规范、风险防控、日常监管难点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记者还了解到,本次联席会议建立了共同防范和查处信用卡违法使用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让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银行在法律责任范围内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 同时,为提高公众正确使用信用卡的意识,莱州市检察院多次联合当地银行开展规范信用卡使用宣传活动,形成强大合力。防止和调查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进行转贷;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的转贷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借款人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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