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股富网给大家谈谈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现状——监管篇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融资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2008年,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后,在部分省市设立小额信贷公司试点,以期将小额信贷公司作为社会融资的补充渠道。融资。 。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问题。 但与此同时,小贷公司经营中暴露出的业务合规问题也亟待关注。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状

(一)现行主要监管规定

截至2022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150家。 但目前全国适用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均为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行政法规层面的监管规定。

发帖时间

文件名

发证机关

效力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

目前有效

2005年12月31日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目前有效

2008年4月24日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互助基金、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前有效

2008.05.04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目前有效

2008年12月24日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财政部

目前有效

2009.06.09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前有效

2009.08.13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前有效

2010.05.13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目前有效

2012.01.04

关于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汇资本金结算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1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目前有效

2017.06.09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目前有效

2017.11.21

关于立即暂停审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整改办函[2017]138号)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前有效

2017.12.01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改办函[2017]141号)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前有效

2017.12.08

小贷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前有效

2019.11.28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改办函[2019]83号)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前有效

2020.09.07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会[2020]86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前有效

2021.03.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贷款年利率的公告([2021]3号)

中国人民银行

目前有效

2021年12月31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二)现行监管体制:以中央政府为主体、地方政府为补充的两级金融监管体制。

根据2008年23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银监会有权试点、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资金和运营的日常监管。 但在实践中,正是因为多个部门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多重监管或监管空白等监管混乱。

因此,第五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正式建立了以中央政府为主体、地方政府为补充的两级金融监管体系,即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央行和两会负责总体指导和制定相应的上层法规; 各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金融法规; 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负责中央规则的细化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小贷公司亟需关注的业务合规问题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暴露出许多业务合规问题。 一些问题通过监管规定的“查漏补缺”得到了改善。 但由于现有的一些监管规定存在空缺,因此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其中,异地业务发展、贷款利率等问题亟待关注。

(一)异地业务开展存在的问题:异地业务开展的认定标准尚未明确

虽然现行规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异地经营,但实践中,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借款人需求、互联网交通便利程度等多种因素,小额贷款公司公司 公司经常会无意中违反这一规定。 但由于可操作性尚无明确的判定标准,如何在合规的情况下进一步拓展业务,成为小额信贷从业者亟待解决的业务问题。

1、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判断标准。

如何判断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贷款活动? 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出台相应的判断标准。 中央监管法规只是限制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多以中央法规为准。 例如,一些地方(北京、重庆、广东省)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中,简单地规定“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未提及认定标准;一些地方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并未提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认定标准。

2、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目前司法实践中,鉴于地域差异,尚无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部分司法判例并未明确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有些司法判例即使认定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认定标准; 一些司法判例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回顾部分案例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向外地单位发放贷款是否违规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点:

(一)以支付款项使用企业的注册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为依据进行判断。 例如,(2016)E 1002民初22号判决书中认定,原告明丰公司作为经营范围为荆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规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机构,住所设在松滋。 该市被告天兴公司违规发放贷款。 虽然该判决随后被二审判决撤销,但并未推翻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标准。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司法机关认为贷款公司的注册住所可以作为判断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异地经营的标准之一。

(二)根据自然人与当地的联系进行判断。 例如,在(2020)粤0305民初8683-86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深圳市工盈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跨区域经营行为违反行政法规,但法院并未认定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认可标准。 据了解,原告是浙江省户籍人士,其生产、生活地点也在浙江,与深圳无关。 其提供的抵押品和收款银行账户均在省外。 在这笔贷款交易中,与深圳的唯一联系点是合同签订地在深圳。 根据本案的司法思路,如果此类与当地没有明显联系的自然人仅前往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签订贷款合同,则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被视为非法经营。不同的地方。

(二)贷款利率问题:贷款利率监管细节不明确

小贷公司作为对外发放贷款的机构,对小贷公司的营业收入影响很大。 然而,目前有效的小贷公司贷款利率监管细则存在一些模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小贷公司合规确定贷款利率的难度。

一、立法未明确统一贷款利率上限

(一)国家适用的监管规定尚无明确规定。 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始,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规定就是“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1]。 但由于法规、司法意见变化等原因,“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发生了变化:试点之初,“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级贷款。 [2]; 随后,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一条规定[3]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218号判决书)[4]等,小额贷款企业利率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也就是俗称的“二线、三线领域”[5]; 202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小贷公司利率也随之变化; 但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6]将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民间借贷适用范围之外。 时至今日,对于小贷公司贷款利率的“司法部门设定上限”,仍没有系统的规定或解释。

(二)各地贷款利率监管规定不统一。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有不同的规定。 大部分地区与银保监会规定一致,采用“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如北京、深圳; 有些地区干脆将其表述为“国家规定”,例如上海[7]; 部分地区采用4倍LPR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上限,如重庆、江苏等。

2、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计算方式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与其计算方式密切相关。 不同的计算方式显示的利率会不同,借款人需要偿还的贷款成本也不同。

最初,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向外部放贷,因为这与民间借贷类似。 当时适用的是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的还款顺序,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八】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采用先息后本的方式。 该利率是使用单利法计算的。

但2021年1月1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重新定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不再适用。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采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利率计算方法,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大多会采用等额内部收益率(即复利计算)的计算方法?本金和利息的金额还是等额本金? 法),此类计算会综合考虑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

单利计算方法和复利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利息差异。 不明确小贷公司应采用的贷款利率计算方法,不仅给监管部门的认定造成障碍,也给小贷公司的合规经营带来困扰。

3、立法与司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计算范围的确定存在冲突。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的计算范围是否仅限于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冲突。 这也与小贷公司贷款利率的计算和显示有关。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9]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3号)》[10]的规定,在计算贷款成本时,贷方必须以其他名义付款。 该费用记录为贷款成本并转换为年化利率。

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未收取的其他费用,不应计入贷款公司年利率进行计算,而应区别对待[11]。

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建议

(1)避免异地作业

关于如何判断贷款人是否为本地贷款人,可以参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银行账户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有效渠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足之处。 “虽然这个通知最终没有正式实施,但作为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是可以认定的。贷款人的参考标准是根据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银行所在地等多方面来确定的。”笔者认为,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分为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1、贷前推广阶段

可以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获客渠道来判断,即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异地推广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异地设立营业场所进行推广(如固定营业场所等)。网店地址或移动本地推广网点),以及与异地中介合作推广开展业务等。

2、风险审查阶段

您可以先判断实际借款人是否为本地实体。 借款人为公司等法人机构的,应当以该机构的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 应当是小额贷款公司批准的地域经营范围内的机构。 ; 如果签约方是自然人,可以根据是否有当地户籍等几个因素来判断。 如果不是本地户籍人员,可以以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为依据;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是否有当地户籍。 固定营业地址、是否有当地银行账户或定期经济银行对账单将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还可以从借款人的实际借款目的来判断。 借款人贷款的实际用途是经营或消费等。

3、贷后管理方面

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季度或半年定期走访贷款机构,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证该笔贷款的风险管理在可控范围内; 另一方面,保留这部分材料可以作为小贷公司的佐证材料,确保这笔贷款操作没有在异地进行。

另外,如果贷款对象在贷款后一段时间内仍在当地,但后来由于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搬迁等)而选择离开,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仍然可以被视为本地贷方。 因此,做好贷后管理对于小贷公司的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二)遵守贷款利率情况

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目前尚未出台与现行《司法规定》不同的其他规定。 笔者回顾现有判例发现,当前司法判例中的主流观点仍然是以24%的年化利率作为上限[12]。 但对于小贷公司来说,贷款利率合规不仅仅意味着贷款利率需要低于24%,还需要关注利率合规的其他方面。

1.贷款利率显示。 随着监管部门的收紧,未来小贷公司不仅需要清晰展示收取的利率,还需要明确同意贷款人采用复利或单利计算方式,并清晰、真实地展示给借款人。 例如,在(2019)沪民初13944号判决书中,由于复利计算方法中明确体现了与原告约定的利率计算方法,故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采用了复利计算方法,并采用以明确显示的利率标准作为计算标准。 确定借款人应支付的贷款总成本。 法院不会支持未明确显示或误导性显示的主张。

2. 利率以外的费用。 对于利率以外的其他费用,如管理费等,无论是由小额贷款公司还是与其有股权/业务关系的公司收取,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13]部分地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要求,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可以由贷款人确认为贷款成本,折算为贷款年利率。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机构,法院会根据收费是否有相应的政策依据、是否提供实际服务、提供的服务与收取的费用是否相符等综合判断。 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可能承担责任。 不利的诉讼后果[14]。

综上所述,建议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要注意将贷款人综合费用的所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贷款综合成本,而且要把利率控制在24%以下。 此外,小贷公司需要在放款前向贷款人清晰展示收取的各项费用以及综合年化利率,并充分考虑收取的费用是否有一定的依据,即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结论

小额信贷作为传统金融业的补充新兴产业,目前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阶段。 由于目前缺乏针对小额贷款行业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发布。 监管政策和司法部门的看法也随着行业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给小额信贷从业者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 在国家进一步加强金融业监管的背景下,深圳作为全国主要一线城市中小贷公司数量最多的城市,小贷公司应如何合规经营,如何发挥作用提振深圳经济的同时避免触及红线,不仅是立法和监管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小贷从业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参考:

[1] 参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门小组. 小额信贷公司指导手册[M].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18。

[3]《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一、(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项费用等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规定,禁止发放或者撮合违反利率法有关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并予以信息化。各类贷款条件、逾期处理等应提前充分、公开披露,提醒借款人相关风险。”

[4] 参见(2019)最高法第2218号判决。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其规范范围就是民间借贷,也就是民间融资行为。 本案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管辖。

[5]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法解释[2020]27号):“一、关于适用范围。经征求意见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公司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

[7]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不超过国家规定。”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其支付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抵销:(一)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利息;

[9]见《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一、(二)各机构以利率和各项费用等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政府的规定。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规定禁止发放或者撮合违反利率法有关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并提前充分公开披露各类贷款条件、逾期处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关风险。

[10]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3号》:“三、贷款年利率按照向借款人收取的全部贷款成本与实际发生的贷款费用的比例计算。占用的贷款本金,折算成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11]参见(2021)粤0191民初第11006号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第8753号判决书。

[12]参见(2021)粤19民终10294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金苹果公司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要求涉案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参见(2021)粤01闽中11207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拉卡拉公司是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 如果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依据不足。

参见(2021)沪74民终1289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小贷公司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涉案《借款合同》的规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 这是事实和合理的。 法律基础。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年化利率明示的公告:“三、贷款年化利率按照向借款人收取的全部贷款成本与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率计算,折算为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贷款本金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务凭证中载明,如果本金是分期偿还的,则每次偿还后的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金额。”

[14] 参见(2021)最高法院第691号判决。

王毅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地方金融企业合规、政府及国有企业法律服务。

股富网整理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现状——监管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