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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9年11月,刘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规定,贷款金额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8%。 逾期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年利率上涨50%。 贷款到期后,刘某未能按时偿还,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其与原告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本金同意偿还,但双方约定的利率太高,应计算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为基准。 。

【争议焦点】

1. 小额信贷公司是否被视为金融机构?

2、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有上限吗?

【法律基础】

2020年12月29日,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法市[2020]27号)。 批复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性金融组织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的条件》如果借款人声称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且与实际损失显着偏离,借款人请求降低年利率总额超过24%,应支持金融贷款合同最高利率上限为24%。

2018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其中规定:“对于商业银行、典当行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等变相收取高利率、不合理收费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上述《批复》、《意见》和《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已隶属地方金融机构。 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借款合同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适用。 受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法官释法后,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向原告偿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其中,贷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8%计息,逾期后按24%年利率计息,直至实际还款日为止。

审批:齐欢

作词:李玉瑞

编辑部: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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