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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毅 本所首席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应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加强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的监督 | 检察案154号

介绍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三十八批生效民事判决监督指导性案例,并通报了相关工作情况。 2020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生效判决和监督案件约19.1万件,其中审查抗诉1.2万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万件。 抗诉变化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均大幅上升。

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小额贷款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抗诉案四起。以及郑某安与房地产公司的抗议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复审检察建议案、陈某与向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据悉,从案件起因来看,这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 从监督方式上看,既涉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也涉及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 案例; 从履行职责的方式看,既包括基于当事人申请的监督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依据职权主动履行职责的监督案件。

这批案件聚焦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忧、烦、忧,展现了“以民法典全面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实践。 最高检、检察院委员、第六检察院院长冯晓光表示,对民事生效判决进行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 它占据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地位,与民事执行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共同构建。 启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之所以选取“小案件”纳入第38批指导性案例,就是为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体现民事检察工作为人民的政治属性。 各级民事检察部门办案要始终秉持“我起诉”的民本情怀,用心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切实让群众从具体案例中吸取教训。 我在案件中感受到了法治的阳光。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99次会议决定,对李某荣、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检案154号)等4起案件,现—157号作为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民事审判有效监督主体)发布,供参考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 年 6 月 28 日

本文推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8批指导性案例第154号《李某荣等七人、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抗诉指导案例

文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李某荣等七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云案

第 154 号起诉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举证责任 司法鉴定 抗诉

目的: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要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加强对贷款、还款凭证等合同文件以及资金实际交付情况的审查,确保相关证据达到高度举证。加强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的监督。 对于是否采纳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格以及当事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等因素,根据鉴定意见综合判断。案件中的其他证据。

案情基本情况:2004年至2005年,李某云四次向韦某义借款140万元,并开具经营耐火材料厂欠条。 2006年7月31日,韦某义因病去世。 魏某义的合法继承人(即李某荣等7人)多次催促李某云凭票据借钱,但李某云以已经还清为由拒绝偿还。

2007年6月5日,李某荣等7人将李某云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云偿还贷款140万元及诉讼后利息。 李某云应诉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内容:“李某云的贷款已全部还清,双方签订的贷款条款和还款条款已自行撕毁,且以此为证据,2006年5月8日,立案人:魏某的“司法”文件(以下简称还款文件),据此声称贷款已还清。 2007年7月9日,李某云委托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文件进行鉴定,2007年7月17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还款单上的“韦某义”签名系其本人书写。经李某荣等七人申请,一审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委托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文件进行了鉴定。2007年9月4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单上的“韦某义”字样并非其所写,无法确定是否印有指纹。 法庭质证时,李某云回应内容为:“李某云原借款项下欠款20万元,尚未偿还。因合作硅砖货款未收回,故收回后返还。其他借款均已归还。” 2006年5月4日,魏某某对鉴定样本提出异议,经法院核实,双方均否认提交了鉴定样本,法院未将其送交司法鉴定。李某云以此为由,请求不予采纳鉴定意见,并于5月21日委托辽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审。 2008年,法医实验室出具鉴定意见,还款单上的“韦某乙”签名与样本上的“韦某乙”签名为同一人书写。 一审法院采纳了辽宁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裁定驳回李某荣等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荣等7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李某荣等7人申请重新鉴定还款文件。 二审法院委托北京物证鉴定中心对还款文件进行鉴定。 2009年10月19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还款单上的“韦某乙”签名与样本上的“韦某乙”签名为同一人书写,且指纹由本人盖章。魏谋一着墨。 形式。 二审法院采纳了北京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荣等7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认定,李某云提供了还款文件证明其偿还了韦某义140万元借款,举证责任已完成。 首先,李某云委托河南司法鉴定中心自行对还款文件进行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鉴定所使用的样品并未经过质证。 李某荣等七人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未予受理。 这是正确的。 。 其次,西南某法医鉴定中心使用的对照样本未经质证,来源不明。 鉴定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第三,辽宁某司法实验室在接受委托时明确表示,只能根据其资质接受文件鉴定,而指纹鉴定属于微量鉴定,超出了其资质范围。 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辽宁某司法鉴定机构在其鉴定资质范围内进行了鉴定,程序合法。 第四,辽宁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与二审法院委托北京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复鉴定意见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结论是一致的,证实了李某的主张。牟云的主张。 综上,再审法院采纳了辽宁司法鉴定机构和北京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受理及审查情况:李某荣等七人不服再审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该案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对承兑汇票贴息支付情况进行审查。 在本案此前的诉讼中,李某云声称,已偿还的100万元是以承兑汇票贴息形式支付的,在办理贴息兑付承兑汇票手续时,李某云难免会在银行留下转账痕迹。 从本案客观情况来看,货款交付情况对于正确认定还款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在还款文件核心证据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要求李某云提供评估货款交付情况的相关证据。 举证并没有按照权威的规定取得相关证据,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二是审查还款文件的形式和内容。 经审查,该还款单系孤立文件,存在明显剪裁痕迹、文字与签名非同一人书写等重大缺陷。 李某云委托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文件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对原件上“韦某义”的签名和指纹采用了溶解、剪切等破坏性检验方法。 当李某荣等七人对有缺陷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一审法院没有要求李某云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据来证明还款事实。 三是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查。 再审判决所采纳的鉴定意见存在李某云与鉴定机构负责人多次不恰当通话、原审法院未说明检验材料在送检时经过多次鉴定等缺陷,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理由不充分。 虽然再审法院以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使用未经质证、来源不明的样本为由,认定鉴定程序违法,不予采纳鉴定意见,但从专家王某荣出具的《出庭质证须知》。 指出,即使不使用这个对比样本,根据其他鉴定样本,也可以断定测试材料上的字迹“韦某义”并非他所写。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承兑汇票贴现付款情况、还款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以及鉴定意见等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认为李某云已归还贷款的事实再审判决缺乏证据,故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 李某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荣等七人支付14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07年6月5日止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付款日期。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加强对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的监督。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用来证明贷款交付或还款的书证往往是孤立的或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缺陷,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审查借款合同、欠条、收据、阶段性简易协议等合同材料的形式和内容; 其次,结合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当事人等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当地或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化等因素,利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证据以及是否能够满足高概率的证明标准。 在本案中,还款单是一份孤立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债务人声称贷款项目已偿还。 法院没有要求债务人就还款单项下款项的交付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必要时依职权获取相关证据,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行为。 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上述问题的监督,及时监督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否采纳鉴定意见应当根据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确运用司法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客观公正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鉴定资格; 检查材料是否经过各方质证; 评估师是否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答复是否合理; 评估机构是否提出补充评估意见; 评估人员是否说明评估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评估师是否出庭回答问题;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与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方法一致等。特别是在多次鉴定、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鉴定内容、鉴定意见等因素。鉴定程序、鉴定资格以及当事人能否在关键节点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能否采纳鉴定意见,防止出现“以评代审”的情况。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208条、第209条(2021年修订,现为第215条、第216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现为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本所首席律师

山东都富维律师事务所

于毅,男,1964年出生,山东济南人,民建会员,山东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山东德富伟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山东德富伟律师事务所院长,兼任私募股权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山东省PPP项目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暨南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省中国职业教育协会会员、山东省职业教育学会副会长。济南市工商联直属商会、IYLC国际精英俱乐部首席法律顾问等,民建中央文化委员会文化创意产业课题组成员民建山东省委员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民建济南市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

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济南市十佳律师”荣誉称号。

从事律师工作20多年,成功办理了多起在全国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公务犯罪和商业犯罪更为专业)。 尤其代理过很多成功案例。 列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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