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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动手指就能解决事情,借钱就别看别人脸色”的时代,靠自己的人品(银行信用)去申请银行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借钱,或者小额贷款。 企业贷款、短期金融融资、解燃眉之急已成为都市白领的生活常态。 银行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借贷贷款业务主体单一、资金规模较大。 监管机构监管严格,通常不会做出非常行为。 但活跃在智能手机上的小贷公司,会因业务主体分散、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设置各种陷阱,骗取高额回报。 如果不小心,他们可能会背负巨额债务。 笔者总结了在实践中发现的小贷公司为借款人设置的八个“陷阱”,分述如下。

1.以追求利润为基础,忘记初衷,定位错误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政府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业要服务三农。 从服务上看,城镇个人贷款业务只能补充“三农”贷款业务,但绝大多数小贷公司却本末倒置,完全背离了“三农”贷款业务的初衷。 《指导意见》。

2、未签订、交付贷款合同、逃避监管的

在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过程中,双方存在着巨大的地位悬殊。 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弱势一方。 贷款合同通常是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标准合同。 合同中存在大量违法或违法的设定。 中介费、管理费、高额利息、违约金等有法律依据的条款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除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是自然人的以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为了逃避监管,增加借款人维权难度,小贷公司在借款人签署书面合同后,不加盖印章,或者盖章后不交付给借款人。 因此,借款人在维权时,并不需要向法院提交任何合同。 或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向有关机构提交书面合同。

3、违规收取费用、未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在放贷过程中,小贷公司会以第三方中介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相当多的费用,这笔费用不能用来抵消贷款产生的利息。 这不是斩首的利益。 借款人实际获得贷款。 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小额贷款公司通常会先向借款人发放一小部分贷款,仅够借款人支付上述费用,并要求借款人以消费或支付报酬的形式向第三方支付。 在确保借款人按要求支付费用后,将释放贷款的剩余部分。 借款人从未接受过该第三方的中介服务或委托其办理业务。 这个第三方实际上是小贷公司的关联方。

四、不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变相融资、逃避监管和纳税义务的

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接受存款,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金额的50%。 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为了弥补自身资金不足、获得变相融资,另一方面为了逃避监管和纳税义务,通常通过第三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通过诉讼维权时,将无法提供与小贷公司的资金交易记录,借款人维权难度加大。

5. 合法利率外衣下的“高利贷”

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放开贷款利率上限,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 由于贷款合同是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年利率通常不低于24%。 即使合同条款规定年利率低于24%,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仍高于此。 首先,借款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是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本金,且本金小于合同规定的贷款金额; 其次,贷款合同通常会约定贷款是分期付息还是等额本金偿还。 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每月还款使用的贷款本金越来越小,利率按照合同规定的贷款金额和利率计算,导致借款人年初支付的利息超过24 。 年利率上限%。 笔者曾经计算过一位客户的上期利息,高达289%。 小贷公司的实际利率肯定高于司法保护限额,毫无疑问是高利贷者。

6、提前偿还贷款需承担巨额违约金

借钱容易还钱难,这是借款人的真实感受。 你唾手可得就能拿到贷款,但当你还款时,却发现利率远高于你的还款能力,于是你要求提前还款。 小额贷款公司会趁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日计算,数额巨大。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其性质属于补偿性。 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小贷公司基本没有损失,但通常会通过将借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信用报告等方式获取巨额违约金,导致借款人蒙受损失。 。

7、通过第三方收取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收取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时,并不记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而是要求借款人将资金转入其关联公司或个人员工的银行账户,且不开具相关收据。 这被用来逃避监管和纳税义务,并使借款人更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8、催收过程中故意规避借款人诉讼权利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小贷公司通常会委托催收公司或律师事务所来催收贷款。 由于催收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加上近期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不少小贷公司近期放弃了不正规催收公司,转而委托律师事务所催收债务。 律师事务所通常会先向借款人发送律师函。 如果借款人收到信函后联系律师或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会通过减免利息的方式劝说借款人偿还贷款。 如果借款人不答复,律师将代表小贷公司向贷款合同约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应诉,小贷公司通常会撤诉,留待后续处理。 如果借款人没有回应,法院通常会做出缺席判决。 判决生效后,律师申请执行,借款人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迫使借款人偿还贷款。

对于小贷公司提供的批量贷款纠纷案件,法院为何不审查合同效力,却无视借款人的抗辩权利,作出缺席判决。 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九、借款人如何避免小贷公司设置的“陷阱”

如果借款人无法完全理解贷款合同条款的含义,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小贷公司。

10. 被起诉的借款人如何维权?

借款人必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 如果法院未作出裁决,则聘请专业律师依法应诉。 判决书已经生效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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