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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江西南昌的张先生因资金紧张,找到中介公司申请贷款。 结果,钱付了,但贷款一直没有拿到。 他怀疑自己遭遇了合同诈骗。 发生了什么事?

张先生从事建筑行业,资金周转需求很大。 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江西盛金宏华商务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声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

张先生:因为我们是一家正常运营的公司,有相应的税收,包括一些经营性的转账,他说他可以办理,所以我们发给他,后来又给我们回电话说根据据他们说,初步的A系统可以给我们贷款130万。

5月23日,张先生与盛金宏华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盛金宏华公司为张浩提供了130万元贷款的中介服务,张浩需支付中介服务费4.5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浩支付了第一笔中介服务费28800元。 这种中介服务合同在民法典中称为中介合同。 具体而言,本案中,盛金宏华公司应作为中介机构,为客户张先生提供签订贷款合同的中介服务,并由张先生支付相应报酬。 。

张先生:他说配额7-15个工作日就可以批下来,但是一周后我们主动问他,说还在处理中,然后就接近15个工作日了。 ,我们问,他说他还在努力。

张先生不放心,就来到盛金宏华公司,发现正常工作日,这家公司没有一个工作人员。 在那里,他认识了很多与他有相似经历的人。

这些人都交了中介费,却没有一个拿到贷款。 因此,他们涉嫌合同欺诈。

郝先生:百分百是骗局。 它什么也没做,却从我们很多人那里拿走了钱。

张先生等人认为盛金宏华公司存在合同欺诈行为。 那么,盛金宏华会怎么说,这家公司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负责处理此事的盛金宏华公司法律顾问谭先生表示,张先生等人所说的合同诈骗完全是虚假的,张先生等人与盛金宏华公司之间的纠纷纯属虚构。合同纠纷。 他认为,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为三年。 盛金宏华公司只要在三年内提供贷款中介服务,就不会被视为违约。

张先生等人并不认同这种说法。 欧阳林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合同的限制期间和合同的履行期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欧阳林律师:中介协议中的委托期限实际上是指合同的有效期(期限),是指合同从生效到解除的期限(3年)。 然后7-15个工作日付款是指合同的履行。 时限。 对方已在合同或谈话表格中明确约定在7-15个工作日内付款。 那么这应该是合同的履行期限。 作为企业,应当在履约期内履行贷款义务。 。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0第四条规定,中介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欧阳林律师因此认为,如果盛金宏华公司未能在约定的7-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盛金宏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欧阳林律师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很难认定。 不过,张先生等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对此案进行调查认定。

欧阳林律师:如果公安部门认为该案不属于合同诈骗罪,那么这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佣金和中介服务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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