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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小贷公司需要按照新标准进行分类整顿,提高小贷公司整体质量。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2年第11期

自2005年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在五省试点以来,至今已有17个年头。在此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经历了快速增长期,达到高峰期。超过10,000。 但高峰过后,不仅数量下降,经营状况也堪忧。 大约三分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陷入困境。 作为一个行业,小贷公司的未来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

国家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缓解农村资金短缺,支持“三农”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发展。 当时,虽然我国金融体系总体比较完善,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金融服务仍然不足。 解决这个问题,主要依靠现有的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些专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金融服务机构。 此前,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从国外引进。 但依靠国外捐赠小额公益贷款的实际效果并不好。 大部分公益性小贷公司已经难以为继。 因此,2005年国家重新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希望将其设立为商业化运作的小额贷款机构,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个体经营户和农民。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计正是基于这样的初衷。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以股东权益作为主要营运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不接受公众存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不超过资本的一定比例(试点时设定较低,后来扩大到不超过净资产的50%)现进一步扩大至不超过净资产)1倍)。 二是主要服务对象是小额资金需求者。 这主要体现在贷款金额上。 单笔贷款财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 三是以本地企业和个人为重点服务范围。 贷款地域范围仅限于县区,不得跨地区贷款。 四是非金融机构工商企业,贷款利率可参照民间借贷利率。

这一设计大致基于以下逻辑: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金融服务领域,规定小贷公司的营运资金必须以资本金为主,而非资本金。吸收公共资金。 对存款和从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也有严格的限制。 为了让这些资金主要贷给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单笔贷款额度受到限制。 但以资本金作为主要运营资金,必然会降低资本杠杆率,限制小贷公司的盈利能力; 而限制单笔贷款金额会增加运营成本,且贷款对象的偿债能力通常不如大额贷款。 对于中型企业来说,贷款的信用风险较大,化解风险的财务费用也较大。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可以高于一般金融机构,特别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以覆盖经营成本和弥补资本减值损失。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仅限于向熟悉的客户群体发放贷款,以减少不良贷款数量,降低化解信用风险的财务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等金融活动。 它们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如果真正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来监管,就无法像民间借贷那样收取利息,从而无法为小贷公司的投资者覆盖运营成本并获得相应的回报,民间资本就不可能进入。 因此,它不被归类为金融机构,而是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

这个初衷似乎不错。 然而,十多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并不理想。 在借贷资金比例、单笔贷款金额、经营地域范围等方面违规的人不少。 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不再以小额贷款为主要贷款类型。 他们更有兴趣为企业借新还旧提供大笔过桥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不再名副其实。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将贷款范围扩大到全国。 少数小贷公司打着资产证券化的旗号,将资本杠杆率提高到数百倍、数千倍。 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有的濒临破产。

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根源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令人堪忧。 根本原因是什么?

首先,资本的逐利本质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从根本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以公司资金为主要来源,向还款能力较弱的小额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 他们在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时,看中的是金融行业强大的盈利能力,希望获得更多的回报。 但是,在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时,不能用较高的杠杆率来获利,还要抵消自己的资本来应对信用风险,还不如投资其他行业。 在这里,我们可以做一个粗略的计算。 银行的杠杆率约为10倍。 扣除存款准备金后,杠杆倍数约为8倍。 小额贷款公司杠杆率最高不超过2倍,银行杠杆率约为小额贷款公司的4倍。 假设小贷公司的利率是银行的两倍,那么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可以是小贷公司的两倍。 即使小贷公司的利率是银行的3倍,银行的资本回报率也是小贷公司的1.3倍。 次。 正因为如此,那些小贷公司的股东肯定会通过管理层寻找机会,提高资金流入比例,利用高杠杆率来获利; 或者改变贷款投资方向,降低运营成本,相应提高利润率。

其次,与贷款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劣势多于优势。 有很多机构可以借钱。 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外,其他机构均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这些放贷金融机构相比,特别是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放贷方面优势甚少,劣势明显。 其优点是决策链条短、决策速度快。 而它的缺点表现在很多方面。 一是资金来源少,成本高。 它无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其次,业务范围很窄。 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向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发放贷款外,无法像银行一样为客户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无法吸引更多的客户,也无法从贷款业务中衍生出其他业务。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远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 这导致小贷公司优质客户减少,从而推高风险溢价水平,优质客户进一步减少,形成恶性循环。 四是小贷公司与银行合作的主动权较难。 以过桥贷款为例。 此类贷款的客户主要从外部借入流动资金,借新还旧是其解决流动资金长期短缺的主要途径。 即当银行贷款到期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进来,让公司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再次向该公司放贷后,小额贷款公司收回贷款。 这种过桥贷款的期限很短。 虽然利率高,但利息总额不大,企业可以承受。 当市场资金宽松时,小贷公司与银行的这种合作相对顺利; 当市场资金紧张时,银行收回贷款后不会继续放贷,小额贷款公司的过桥贷款也无法及时收回。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机构和一般工商企业之间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小额贷款公司。 运行和监管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和省级政府部门的一些管理办法。 在这些部门规定中,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其业务本身属于金融活动,经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 这种情况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多问题。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国家小额贷款业务优惠政策。 对于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国家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使得某些具有公益性质的金融活动能够获得一定的社会回报。 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无法享受这些政策。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声誉受到一定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有从事金融业务的声誉,但不具备金融机构的声誉。 这在今天的中国是很难做到的。 小额贷款公司最初的设计思路是借鉴国外民间借贷机构的做法,也尝试对借贷机构出台监管。 这个办法在国外或许行得通,但在国内却不太可行。 由于没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很容易出现问题。 一些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贷款证券化融资将杠杆率提高到数千倍,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小额贷款公司将何去何从?

小额贷款公司正确的定性定位

从我国国情来看,此类机构应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但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同业拆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吸收资金。可提高吸收资金比例,并确定适当金额参照相关非银行金融机构试点。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是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在某些方面可以参考他们的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仍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为主要贷款对象。 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它们还可以包括农村居民的一般消费,例如改善他们的生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 等,但不包括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小微企业、个体户和农村居民融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惯例确定,不再以民间借贷利率为参考体系。

上述假设基于以下逻辑。

一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服务仍是我国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 多一类金融机构参与这一领域的活动是必要且有意义的。

其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解决了过去小额贷款公司名不副实的问题。 这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

第三,小贷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不再主要依赖资本金作为营运资金,这不仅减轻了小贷公司的融资压力,也有利于缓解资金回报压力。 当然,小贷公司从外部引入资金时,也必须受到自身资本的约束,不能无限量地引入。

四是社会资本服务小微经济的方式由直接以资金发放小额贷款转变为通过购买小额贷款公司债券、证券化产品等方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流动资金。

压缩数量,提高质量

截至2021年底,小贷公司仍有6453家,比2015年之后的峰值减少了约2500家,但数量仍然过多。 为什么这个数字仍然过高? 由于现有小贷公司约有1/3经营状况不佳,这些小贷公司已经难以为继。 去掉这1/3后,在当前民间借贷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仍有4000多家小贷公司仍能生存。 如果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标准获得高利率,那么肯定会有一批。 小额贷款公司将陷入困境。 而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具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的条件。 剔除这些小贷公司后,真正能留下来的小贷公司只有3000家左右(每个县1至2家)。

大量小贷公司需要按照新标准进行分类整顿,提高小贷公司整体质量。

一是对经营困难、亏损严重、歇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重点减量,通过重组、破产等方式关闭、合并一批小额贷款公司。

其次,经营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并购扩大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 符合村镇银行改制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是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标准对继续保留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机构进行监管。

理顺监管关系,强化外部监管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是由银监部门制定监管办法,并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这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模式。 明确小贷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后,是否继续采用这一监管模式还需要研究和探索。 这涉及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 如果由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由现行方式改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方式。 如果我国金融业实行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监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仍可以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承担。 从实际来看,专业的事情如果由专业的机构来做,效果可能会更好。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能够减少到2000家以内,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也是可行的。 但如果数量无法减少,继续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更为合理。

(作者为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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