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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院依据民法典对一起“阴阳合同”引发的房地产交易纠纷作出了判决。

市民卢先生无法理解卖家侯先生为何突然改变主意。 购房时,两人原本约定用“阴阳合同”来“抬高”房价,以便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 没想到,贷款发放后,侯先生却迟迟未偿还这23万元差额。 双方协商未果,卢先生将侯先生诉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今天上午,上海浦东法院首次依据民法典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虚假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侯先生返还小鲁23万元及相应利息。

获得抵押贷款时做出错误的决定

《阴阳契约》终成定时炸弹

2019年8月31日,卢先生与侯先生达成协议:侯先生将其位于浦东新区康虹路的房产以295万元出售给小卢。 为了觊觎低价房贷利息,卢先生找到侯先生商量是否可以用“阴阳合同”来“抬高”房价,即再签一份价格为3.3的虚假合同向银行缴纳人民币100万元。 急于卖掉房子并申请更大一笔贷款的侯先生当即答应了。 然而,当小鲁付完首付、银行向侯先生偿还贷款时,他并没有按照承诺归还这23万元差额。

卢先生诉称,他与侯先生签订了多份合同,合同上都明确写明房屋销售价格为295万元。 而且,侯先生还给他开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侯先生还欠卢先生23万元的房子未归还。 因此,卢先生向法院提出,要求侯先生返还其23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侯先生辩称,他确实同意卢先生以29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但这是有条件的——卢先生必须在2019年10月8日之前还清房子的贷款,否则房子的成交价按330万元计算。 事实上,卢先生直到2019年12月2日才全额付款,因此侯先生认为自己不需要退还这23万元。 在法庭辩论中,侯先生表示自己服从法院的判决,但23万元已被挪作他用。 目前,他的债权人很多,需要分期60期无息返还给原告。

恶意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相对人怀有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为了增加借款金额,约定虚假交易价格,据此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提出原告必须在2019年10月8日之前付清房款,否则房价按330万元计算,被原告及中介人否认,且被告无直接证据证明。

据此,该房屋最终成交价格应为295万元。 侯先生因无效行为收到的23万元应退还给小鲁。 违约金条款无效,原告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民法精神,任何人都不得从无效行为中受益,侯先生还需要承担占用资金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侯先生返还小鲁23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陈述

审判长陈玉国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相对人怀有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本案中,买家小鲁与卖家侯先生签订了一份所谓的“阴阳合同”,旨在“抬高”房价以获得更多贷款,最终给小鲁带来了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 因此,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依法、诚实信用地签订合同,切实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秩序。 同时,银行的信贷管理,或者说贷后管理,也需要进行后续调查,确认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性、价格的真实性是否对贷款构成一定的风险。 而且,这个中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买卖中有阴阳合同。 随后,法院还将考虑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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