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股富网给大家谈谈“小案不小办”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记者罗莎

通讯员 孙乃清 陈茜

一些不法中介声称,以低息商业贷款、信用贷款代替高息房贷,可以降低房贷利息支出,诱骗购房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然而,这背后却隐藏着高额服务费、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这种“再抵押、降息”的方式,不仅给购房者带来很大风险,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坚持“不小案、不小案”的原则,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制定司法建议,深化诉源管理。 ,用司法力量构筑“金融安全绿色屏障”。

探究小案件背后的大问题

“我们要求被告付清中介服务费3.4万元,并按每天0.5%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原告某信息咨询服务部门表示。

“我确实和原告签了中介合同,他们当时说帮我把房贷换成商业贷款,所有手续都交给他们,可以省下几十万的利息,谁愿意呢?”不被诱惑吗?” 被告人姚某哭了。

这是不久前在高港区法院发生的庭审现场。 其背后是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尽管案件看似简单,但原告和被告陈述中涉及的“贷款”、“过桥”、“降息”、“手续费”等词语引起了法官彭建平的注意。

“现在买房的人大多都是按揭贷款,利率也比较高,所以我们就在考虑做‘转按揭降息’的业务。”彭建平多次询问后,一位原告信息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如实讲述,“通过提供过渡资金来还清抵押贷款余额,房屋释放后,再抵押给银行,将抵押贷款转为抵押贷款”。这样一来,贷款利率就降低了很多,而且贷款都是通过正规银行发放的,这在业内并不罕见。”

彭建平翻阅卷宗后发现,被告人姚某作为委托人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门签订的《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担任贷款顾问,中介机构提供过渡资金。 、批准材料、营业执照。 在等待贷款所需材料时,中介机构将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代为办理商业贷款相关业务; 客户需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34000元。

据姚某供述,他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门另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该公司向姚某提供过渡资金以结清抵押贷款余额,姚某支付的贷款年利率为8.6% 。 一共28000元。 姚回忆,公司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业务”时,只声称提供预付服务,转为经营贷款,并未说明其中包含哪些费用。

“我当时就一头雾水,以为这么划算,没想到这种中介服务却钻了监管漏洞,反而增加了我的债务压力。” 直到对方将他告上法庭,姚明才“如梦初醒”。 苏醒”。

经过彭建平的法律解释,双方都认识到“转贷降息”本质上是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随后,原告某中介公司主动撤诉,案件得以解决。

发出司法建议防范金融风险

虽然案件已经和解,但事情还没有结束。 这家中介公司是否属于“非法中介”?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骗贷”? 是否会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 彭建平并没有因一系列疑问而放弃。 梳理涉案疑点后,案件提交法院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

“中介公司以降息为诱饵,诱导贷款人与其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一方面,他们借出过桥资金并收取贷款利息; 另一方面,他们约定收取高额手续费,这显然增加了贷款人的负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 兴趣。”

“但他们还清了剩余的抵押贷款,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材料来申请贷款。从银行审核的角度来看,这个操作表面上没有问题。”

“办理金融案件要透过现象看问题,防范金融风险。”

在专业评委联席会议上,与会评委就疑点问题发表了意见。 经过讨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陆巧丽提出建议:“应对这些现象和问题进行梳理,对潜在风险进行详细说明,然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为此,高港区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并根据调查结果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部分金融机构发出了司法建议,其中包括“加强合作”金融机构与其他服务公司之间的“不合理收取服务咨询费,增加融资成本”“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监管和不良债权转移”等,充分发挥提出“社会治理啄木鸟”的司法建议,切实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风险诉讼源头管理,2023年11月,法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诱导消费者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替代”住房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转贷降息”等行为提出了风险提示。 司法建议指出,“转贷降息”行为具有转贷隐匿虚假材料风险、高额中介费用压力增大、虚假违法营销和秩序混乱等风险特征。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部门协作和监督指导,推进法治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接到司法意见后高度重视,回应称将对违法企业进行核实,并表示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推进机构监管“五个大”,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监管、持续监管。 “监管”将落细落实,强化银行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信贷人员监督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动司法形成全链条防控

“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仅靠法院很难形成防范金融风险的联合治理架构,需要汇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力量,才能真正达到防范风险的预期效果。”和控制。” 高港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周树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为此,高港区法院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推动成立“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法学会金融风险防控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邀请政法机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等纷纷加入,聘请金融法律专家担任顾问,通过开展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判断,为解决金融风险防控疑难问题提供专业指导。

依托研究会,法院还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台州高港支行联合揭牌“金融风险防控基地”。 以基地为桥梁,法院与银行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开展合规讲座和“法律诊所”等活动,为金融机构合法经营、有效防范风险提供司法服务。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法院通过处理一个小案件,敏锐地发现问题,主动关注金融风险防控重大问题,值得点赞!”邮储银行台州分行时任副行长杨振国表示,分行将在法院指导下,强化防控能力,深化合规理念,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 。

高港区法院代理院长朱广洲介绍,法院历来高度重视金融纠纷处理工作。 关注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对创新合作、招商引资、贷款担保等难点问题深入研判,牵头制定相关行业法规,指导国有企业将合规要求充分融入公司决策和运营的各个环节; 针对新兴金融业快速发展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制定发布司法建议,采取类案建议与个案建议相结合的方式堵塞漏洞。 开展诉讼源头治理“全链条”活动,化解与相关单位的“一站式”矛盾,进一步加大涉金融矛盾纠纷诉前和源头化解力度,减少诉讼增量。

股富网整理的关于“小案不小办”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