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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刚性住房、改善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现将“公积金贷款”通知如下:

1.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近6个月内每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间断缴存情况。

职工或者配偶有未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2、员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为100万元; 员工申请家庭第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当月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连续三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后下个月的 1 日。 住房公积金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降低至80万元和40万元; 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次月1日起,首套、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100万元、50万元。

3、根据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金额的方法调整为:每月还款金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的60%(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规定计算)职工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下同)。

每月还款额是指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额与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贷款每月还款额之和。 职工月收入是指每月工资总额与每月缴纳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总和。

4、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共有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5、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政策执行。

6、如果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以选择不同的贷款期限。

七、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不变。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贷款受理日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 贷款受理日在2023年8月25日(含)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 贷款受理日是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的日期。 《关于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9]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津公积金委〔2019〕1号)〔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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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的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消费的退出

第一节 出租房屋的提取

第五条 职工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职工家属在本市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户口簿》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将提取资金转入租户的银行储蓄账户。 提现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职工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租用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每月提款总额不得超过每月实际租金。

第七条 职工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取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时调整。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没有自己的住房;

(二)符合本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的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条件。

新公民、青少年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条件的,其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不超过上月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金额。 新公民是指未在本市取得户籍或办理退出手续时在本市取得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 青少年是指办理退出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员工。

职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其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每月实际租金。 抚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是指抚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并且至少有一个孩子是未成年人。

第八条 职工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提取租金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每月提取金额不予调整。相同的停药期。 提款期限届满后,您可以继续申请提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审核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每月提取金额和提取期限,并按月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银行储蓄账户。 每月转账金额为1个月的每月提款金额。 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而未能在当月全额划转的,将在同一支取期内的其他月份进行划转。 职工提取期限届满后再次办理提取手续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重新审核职工是否符合租金提取条件、每月提取金额、提取期限等。

第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赁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申请提取其中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

多人共同租赁同一房屋的,只有其中一名租户及其配偶可以按实际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节 购房、建设、施工提取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有住房;

(二)新建、改建、大修自有房屋;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住房贷款不用于购买自有住房或者新建、改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设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房屋购房合同(协议)前(含当月)或批准建房当月(含当月)之前存入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或建筑成本房子。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金额不得超过扣除住房补偿费后的购房价格。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现有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持有该住房产权半年。

第十二条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者拟建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当月(含)前申请提取贷款。协议)签署后或者拟建房屋批准当月(含)之前。 当月住房公积金数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房屋的首付。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减去住房补偿金的金额。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为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在贷款到期前(含当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并总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三条 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建设用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 或批准建房当月(含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且不得超过购买住房或建设房屋的首付。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减去住房补偿金的金额。

职工本人及配偶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在贷款结清前(含当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本金和利息。贷款利息。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若公积金贷款逾期,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提取公积金贷款还款。

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最近每月还款公积金贷款金额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注销账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支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购买共有住房的,按照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与其配偶、直系血亲共同购买房屋全部产权,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者及其配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购房者不得提取本次购房的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之一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他购房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和贷款本息的偿还。 ;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他购房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住房,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所购住房所在城市有户籍或者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所购房屋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提取:

(一)住房贷款尚未使用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住房贷款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判决执行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可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一)购买全部产权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外,购买部分产权住房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套现房交易两次及以上的,该自然年度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以其他方式购买住房的,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出售房屋。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已退休或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定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配偶、继承人(遗赠人)可以全额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及已故职工的配偶应当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 对员工退出的真实性有异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退出的决定,并通知员工。

批准后不予撤回的,管理部门将告知申请人不予撤回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申请材料和程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提取情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一)同一人多次改变婚姻关系购买住房的;

(二)多人频繁购买同一房屋的;

(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住房的;

(四)其他疑似购房提款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以欺诈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返还违法提取的金额。 逾期不归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失信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存款存入住房公积金,有严重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办理提款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协助非法提款,尚不构成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规处理。 ;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或者房屋建设批准之日为提取日期之后(含当日)。本办法实施日期。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推广网上支取业务,提供简单高效的服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员会[2018]6号)、《关于房屋租赁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天津市公积金委员会[2021]3号)、《天津市公积金委员会公积金委〔2021〕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3号)和《关于提高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最高限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员会[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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