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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操作,提升服务能力。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业务领域、贷款利率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业务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客户信息保管,积极配合监管。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鼓励加强政策支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体系建设,配合落实《非存款借贷组织条例》,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和监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规则。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群体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经营管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贷款等。法律。 商业。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贷款等非标融资形式借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资产筹集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资产的4倍。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降低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上限。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投资股票、金融衍生品等; 房地产市场非法融资; 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违规提前扣除的,必须按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偿还并计算利率。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规范业务运营,提升服务能力

(一)完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群体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体经济。

(二)坚持借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以借贷业务为主。 经营管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贷款等。法律。 商业。

(三)外部融资适度。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贷款等非标融资形式借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资产筹集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资产的4倍。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降低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上限。

(4)坚持少量、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的还款金额符合实际情况。不超过其还款金额。 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 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降低上述最高贷款余额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控。 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投资股票、金融衍生品等; 房地产市场非法融资; 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本地。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对经营管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业务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域。 。 除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外,还有其他规定。

(七)合理确定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违规提前扣除的,必须按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偿还并计算利率。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各地交易场所出售或者转让公司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2、完善企业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加强资金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对借贷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对外借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所有资金必须先存入专用借贷账户后才能借贷。 专门借贷账户必须具备支持小额贷款业务的存取款能力,并应向当地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定期提供专门借贷账户运营报告和所开具的专门借贷账户资金流向明细。由开户银行按照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限制专门借贷账户的数量。

(十)完善业务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稳健经营的原则,制定符合公司业务特点的操作系统,包括贷款“三把关”、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级制度等。分为正常、关注、不合格、可疑、损失五类。 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催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收债程序和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侵占被催收人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行为。并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追债是通过非法传播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的。

(十二)加强信息公开。 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清楚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还本付息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告知借款人。以及债务到期前合理时间内的未到期清偿责任。

(十三)保存客户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材料; 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和资料,如实报告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情况。 解释一下事情的经过。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委托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调查等部分监管工作。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现行规定,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加强对股东信用水平、投资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将监管与服务融为一体,提高审核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十七)实行非现场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国家报送监管数据和信息。银保监会; 对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进行现场检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场所、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信息、复制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识别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暂停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区、市)业务。 对于按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监管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须严格资质审核、事中事后——加强事件监管。

(二十)建立督导队伍。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人员。 专职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的数量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行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合规状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价结果。 公司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且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罚且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措施。监管措施包括约谈、出具警告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信息数据库并发布;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 对于“亏损”、“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劝说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主动注销或者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信贷公司行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 通过公司住所现场检查无法发现的; 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他们不知道也无法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停止营业(未开展贷款等业务); 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免税优惠政策的除外); 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管理。 对存在信用风险较高、资本和拨备严重不足、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退出市场。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注销。 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名称、业务等进行变更。范围,或取消它们。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强化政策支持。 鼓励各地引导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降低贷款成本,改善信贷环境。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 银行可以依法合规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行业标准健康发展。

本通知发布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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