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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亿多件古瓷器、13000多件古瓷瓶碗、500多只瓷猫枕、300多只石狮、1只清代琉璃狮子、300多尊佛像、12个小瓷人,石象、数百件明清家具……”曾经价值近百亿元的“瓷屋”,今年7月被强行拍卖,起拍价1.4亿元。 然而,昨天,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裁定取消司法拍卖。 今日,天津东丽区法院对“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阅微贤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连治借款合同执行案”作出应诉。 司法拍卖为何被撤销? 为何“瓷屋”的估值相差如此之大? 这背后还有哪些其他故事呢? 主播将为您一一揭晓。

涉及什么案件?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3年8月8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天津新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泽公司”)与被告天津阅​​微贤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案。 (以下简称“新泽公司”)。 “广东伟县公司”)、张连志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3利民初字第4452-4471号)。 立案后查明,新泽公司、广东伟县公司(张连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张连志本人共签订借款合同20份。 每份合同贷款金额500万元,合计1亿元。 合同签订后,新泽公司凭广东潍县公司确认函,将1亿元贷款汇至广东潍县公司指定账户。 因广东唯贤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富士达公司为原告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查封了广东味鲜公司位于和平区赤峰路64号(即“瓷房”)及71号、7号的房产。睦南路73号该房产(即“格达大厦”,木南路房产为整体建筑,首先被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等待查封) )。 张连志2013年8月12日到天津东丽区法院应诉时,向办案法官明确表示1亿元贷款属实,请求法院调解解决案件。 随后,各方当事人在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阅微鲜公司自愿偿还原告新泽公司贷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利息。 张连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但被告广东味鲜公司、张连志未按期履行义务。

(二)案件执行流程

新泽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执行局于2013年9月22日向第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绝接受它。 2013年10月25日,天津东丽区法院在广东伟贤公司门口张贴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天津东丽区法院多次联系张连志,督促张连志履行生效执行通知书规定的义务。法律文件,但张连志拒绝履行。 2013年11月,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通知书。 广东唯贤公司、张连志不服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审申请阶段,广东唯贤公司、张连志、新泽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均为1亿元,但重新协商了利息计算方法。 广东伟贤公司、张连志于同日向二中院撤回再审申请。

但上述和解协议期满后,广东伟贤公司、张连志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新泽公司多次催请天津东丽区法院继续执行。 此后,天津东丽区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始终拒绝出庭,邮寄的信件也被退回。 不仅如此,被执行人还在查封财产中故意堆放所谓“无价”文物。 ,增加清算难度,阻碍天津东丽区法院评估拍卖执行情况。 2014年4月2日,天津东丽区法院又收到广东味鲜公司、张连志的暂缓执行请求,称该案因涉及刑事犯罪,已向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立案。 2014年4月8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致函市公安局了解情况。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回应称,通报天津东丽区法院:“广东伟贤公司、张连志于2014年1月16日向专案组举报单辉(案外人)崔洪胜(新泽公司工作人员)以岳伟贤名下的财产抵押借款,涉嫌诈骗。 鉴于上述情况,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依法中止执行本案,等待刑事处理结果。2016年5月24日,经济犯罪侦查组市公安局大队致函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告知“因未发现犯罪行为,单慧、崔洪胜涉嫌诈骗案已依法撤回”。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张连志通过申请再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拖延了近三年的执行时间,导致天津东丽区法院无法顺利评估和拍卖该房产。

2016年7月,申请人新泽公司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举报,被执行人张连志多次到天津丽思卡尔顿酒店消费,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申请处罚这种行为。 由于被执行人张连志被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列入2014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执行局安排执行死刑的警察将于 2016 年 7 月 7 日被处决。请咨询丽思卡尔顿酒店。 通过酒店监控视频确认,张连治住在丽思卡尔顿酒店711房间,并已入住8天。

当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执行官要求被执行人张连志开门接受讯问时,被执行人张连志拒绝回应,并让同在的黄小燕在场。房间内,阻碍东丽区法院工作人员甚至在酒店工作。 工作人员打开房屋电子锁后,仍拒绝打开房屋防盗链,并试图强行关门,严重干扰东丽区法院的正常活动。 经过东丽区法院多次与酒店沟通催促,酒店最终派工作人员强行打开防盗链扣。 整个行动从上午10点左右一直持续到下午近4点后,东丽区法院以张连志、黄晓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决定拘留15日。

张连志被拘留后,向东丽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有数千万元外债。 东丽区法院随后责令他申报财产。 在解释了法律后果后,张连治仍拒绝申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必须申报其名下的财产。 如果拒绝申报,可能会被罚款或拘留。 鉴于张连志屡次拒不申报,情节严重,东丽区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决定以该违法行为对其再拘留15日。2016年8月4日,被害人张连志执行时,向东丽地方法院申报了其名下两处被东丽地方法院扣押的财产,但其他财产未按规定申报。 鉴于何某在被拘留后仍未如实供述,并严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 东丽区法院因拒不履行,再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和强制措施。

2016年8月17日,在东丽区法院的主持下,执行申请人与张连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主要内容为:双方再次确认贷款本金为1亿元; 张连志于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当日申请执行。 还本金为5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每月末还本金为50万元。剩余欠款本金和利息须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张帆、天津市古雅博物馆、天津智深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就本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向执行申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约定,当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时,法院可以根据中良坊A-0057号评估报告,对赤峰路64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平子(2016),评估价14049万元。 ; 拍卖前,被执行人应当协助清理财产中的所有瓷砖等装饰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设品等物品,以配合拍卖。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日,东丽区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张连志的羁押措施。 随后,被执行人张连志部分履行了缴款义务,共计1000万元。 但截至2017年4月30日协议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被执行人未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和利息,也未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 。 按照约定,外部瓷砖和建筑物内部的各种物品都被拆除。 申请执行人多次向东丽区法院书面申请拍卖赤峰路64号房产。 因此,东丽区法院于2017年7月7日在淘宝网发布公告。 赤峰路64号房产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天津“瓷房子”背后的真相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张连治多次通过媒体发表不实言论,持续引起社会关注。 前不久,张连治在北京就“瓷房拍卖门”事件召开“专家研讨会”,让一些人产生了重大误会。 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本案真实情况,针对当前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现将本案有关事实澄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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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瓷房”价值为何这么高?

本案执行过程中,东丽区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抽签确定天津中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价格评估机构。 双方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均无异议。 中梁房产评估公司做出的1.4亿余元的评估值只是对建筑主体的价格评估,并不包括室内外文物和瓷器装饰的价值。 鉴定报告作出后,东丽区法院依法送达张连志,并由其亲自签字。 张连志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 今年3月,张连志在未事先通知东丽区法院、未经东丽区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委托北京国宏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价值97.97亿余元的“瓷房”出具了价值评估报告。对方。 评估报告并不一定具有证明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张连志向东丽区法院和相关媒体透露,该“瓷房”价值超过98亿元,但他始终无法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公司今年3月做出的超过98亿元的评估结论与去年张连志提到的价值惊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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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撤销司法拍卖的理由是什么?

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拍卖前,被执行人协助清理了该房产内的所有瓷砖等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设等物品,配合拍卖。拍卖。 但截至2017年4月30日协议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被执行人未能一次性清偿剩余本息,也未能拆除建筑物外墙的瓷砖。以及里面的各种物品都符合约定,所以他申请执行。 人们多次向东丽区法院书面申请拍卖赤峰路64号房产。 因此,东丽区法院于2017年7月7日发布公告,对淘宝赤峰路64号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拍卖公告期间,东丽地方法院接到相关举报。 举报的主要内容是,该建筑为历史建筑,广东伟贤公司、张连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该建筑外墙上随意贴贴纸。 瓷砖改变了历史建筑的外观造型,涉嫌违反当地相关行政法规。 鉴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有待核实,且需等待相关行政部门明确态度,东丽区法院依法撤回了该房屋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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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是否属于东丽地方法院管辖?

案件事实表明,本案原告鑫泽公司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现行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贷款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00万元。 张连志向新泽公司借款1亿元,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这恰恰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特点,即一份借款合同金额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合同签订之初已形成20份贷款合同。 原告提起诉讼时,共携带借款合同20份。 一份贷款合同(每份贷款金额为500万元)对应1个案例,共20个案例。 因此,本案不存在法院人为分案的问题。 根据当时分级管辖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在管辖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因此,东丽区法院立案受理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并未违反相关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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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贷款本金是多少?

张连志多次向相关媒体表示,自己并没有借过1亿元,只是承认借了5000万多元。 经查阅卷宗材料,本案不仅有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确认借款总额为1亿元,而且在庭审阶段,张连治亲自出庭。其在法庭上承认了贷款1亿元的事实,并表示已与原告私下协商,请求法院调解和解。 随后,在东丽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偿还本金1亿元及利息。 此外,张连志向二中院上诉时与对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司法拘留期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均承认贷款本金为1亿元。 上述材料足以证明本案贷款本金为1亿元。

经查阅本案付款记录显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新泽公司先于2012年7月25日将500万元汇至广东伟县公司账户; 被告人张连志出具确认函,明确要求将款项转入林耿、白金南账户。 侯新泽公司工作人员赵树清于2012年7月25日分五期将4500万元汇至张连志指定的收款人白金南账户,2012年10月19日又汇出4500万元。张连志指定的另一位收款人林庚。 账户汇出3000万元; 新泽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员刘瑞平于2012年10月19日向林耿账户汇出2000万元,上述汇款共计1亿元。

此外,相关媒体报道称,“据张连志、黄小燕回忆,2012年7月和10月,按照与单某、崔某的约定,广东伟贤公司两次到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使用” “我还取得了另外两项权利,每项价值5000万元。”不难发现,报告中张连志自述的事实也能与案卷中的相关材料佐证,证实贷款本金是一个亿,如果他只借了5000万,他不可能连续两次改变5000万的房产抵押。

此外,张连志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再审申请后,于当天与新泽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称“被申请人天津阅微贤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连志2013年12月31日前还款天津新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2014年1月至8月每个月月底前还款1000万元。不难发现,张连志依然承认二中院审查了和解协议中借款亿元的事实。

此外,从东丽区法院调解到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张连志并未还款。 甚至根据报道,张连志只认出了5000万多元,但三年之内,他并没有履行认领的义务。 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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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是否怀疑过度抽动?

东丽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东丽区法院审判部门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两处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东丽区法院对“格达大厦”的扣押属于候补扣押(该房产首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扣押)。 众所周知,等待扣押财产的价值变现必须等到法院第一次查封。 只能在财产处置后才能确定,其实际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另一处房产“瓷房”本身就是用于贷款抵押的房产。 鉴于该贷款案标的金额较大(考虑到延迟履行期间的贷款利息和双倍支付债务利息,执行金额已远高于1亿)。 元),后期拍卖变现受市场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东丽区法院对上述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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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民事调解协议真的违背张连治的意愿吗?

相关媒体此前援引黄小燕的话说:“当我们到达法院时,一位我们不认识的法官将张先生带到了法庭。张先生感到非常惊讶,并打电话给辛建生(时任辛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辛说,这就是报案所需的材料,并在电话中与法官说了几句话后,法官毫不犹豫地拿出20份民事调解书,让张先生签字。

河东区法院调取的案卷显示,2013年8月12日,张连志到东丽区法院领取诉状副本等答辩材料时,承认了借款1亿元的事实,并表示法官认为,他已与原告(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希望法院调解。 主案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了法律解释,并询问是否需要辩护期。 张连志表示,不需要防御期。 现在原告的律师也出庭了,他希望法院现在就能够调解解决此事。 随后,在东丽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得到案卷中张连志签字的询问笔录、调解笔录等材料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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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对张连治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法院是这样回应的!

本案执行过程中,东丽区法院以妨碍执行公务、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公务罪对张连志采取了三项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每次都以不同的阻挠执行行为对张连志采取强制措施,张连志均阻挠执行。 公务、拒绝申报财产、拒绝履行职责等都有视频和笔录作为证据。 不存在张连志向媒体报道的“以拘留代替处决”的问题。 因此,东丽区法院对张连志执行期间妨碍民事诉讼的不同行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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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医疗建议,漠视人命? 视频拥有最终决定权!

通过调取酒店视频可以确认,张连治被司法机关拘留前曾入住丽思卡尔顿酒店711房间,并已在该酒店停留了8天。

张连志此前向相关媒体报道称,自己“一直在医院就医”,与实际情况不符。 针对张连志被拘留后自述的身体不适情况,东丽区看守所、东丽区法院执行法官及时带他就诊,保障了其生命权和健康权。 考虑到张连治本人多次表示自己与胸科医院的医生很熟悉,为保证医院专业意见的客观性,东丽区法院执行法官将其带到位于胸科医院的市第三中心医院。同级胸科医院复诊。 结论是,其身体状况并不严重,不影响继续羁押。 此外,东丽区法院还从胸科医院调取了张连志的病历,并向曾多次诊治过张连志的胸科医院主治医生进行了咨询。 他表示,根据病历分析,张连志的心脏并未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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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法官与张连治有私下接触吗? 没有什么!

黄小燕此前曾向相关媒体报道:“2013年秋天的一天,东丽区法院张连志、辛建生和郑姓法官在一家高档餐厅吃饭……”。

上述情况经东丽区法院纪检监察部调查核实。 办案的执行法官在执行此案之前从未见过张连治,高档餐厅视频也无法证实报道中提到的情况。 涉事当事人之一辛建生也向东丽区法院纪检监察部证实,报道中提到的事件并不存在。

“执行难”长期以来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大量生效判决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法院形象。 去年,最高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市高院的部署要求,东丽区法院积极开展一系列专项执行活动,“基本解决执行困难”。 在当今法治时代,任何人都无法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下一步,东丽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坚决捍卫国家法律尊严。

记者| 常林刘鑫

编辑| 霍然

图片来源| 法制日报

天津广播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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