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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互金整治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络金融整治办公室”)网贷整改办联合印发《关于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网贷机构转制所需条件转制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网贷机构转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期限、资本和风险。 全面披露要求。

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后,明确了现有网贷业务的底线要求和新业务经营负面清单,对网贷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全国范围内运营。 转型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这些只是基本的转型要求。 各地可以在《转型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一、网贷机构转制为小贷公司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指导意见》明确了网贷机构转型的四个前提条件:划定可转型为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范围

一是合规条件,即网贷机构现有业务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组织条件,即有合格的股东和管理团队。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原股东不具备吸收现有经营风险能力的,必须引入新的实力雄厚的股东,并作出安排,吸收现有经营风险”。 的承诺”。

三、可行性条件:拟转型的网贷机构应出台可行的转型方案,获得广大贷款人的支持与配合,并取得主管机构的有效同意。

四是技术条件。 全国范围内转型为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需要具备良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有条件在线完成整个网络小贷业务,并能够与监管系统对接。 。

《指导意见》将“广大贷款人的支持配合”作为可行性条件之一:“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必须充分考虑贷款人的利益,事先与贷款人充分沟通,并获得广大贷款人的支持与配合”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要求,应由网贷机构事先与贷款人沟通达成。

2、提出网贷机构转型的具体期限、资本金、风险保证金等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P2P平台机构在风险清晰可控的情况下,完成六方面转型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现有业务必须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类,并且必须经过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审查;

二是制定网贷机构设立转型小贷公司、现有业务处置和风险化解、转型后业务实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是确定转型期限,一般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但现有业务规模50亿元以上且贷款期限大多在一年以上的网贷机构,期限可放宽至不超过两年;

四是确定股东及出资额。 网贷机构原股东仅包括自然人股东的,需引入实力雄厚的法人企业作为控股股东;

五、改制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资本和投资期限上与现行单省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和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无异,但需额外增加要求一是期间最低实缴货币资金按照5亿元人民币或网贷机构转型时贷款余额1/10的较高者为原则;

六是拟转型的网贷机构须承诺承担现有业务风险,并签署相应承诺书等法律文件。 监管部门评估认为网贷机构提供的保障措施仍不足以覆盖现有业务风险的,网贷机构应按不低于贷款余额3%的比例缴纳风险准备金。申请日期。

3.明确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后现有网贷业务退出的底线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网贷机构首先申请小额贷款公司临时牌照。 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发临时牌照批准文件之日起,网贷机构应在转型期内完成现有网贷业务的清理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相关事项。 整改规定,拟转型为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备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互联网平台,临时牌照可换为正式牌照。

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临时牌照后,网贷机构应按照转型实施方案清理现有业务。 如果违反以下四条红线要求,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临时牌照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将自动失效:

(一)不具备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互联网平台(拟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

(三)网贷机构处置存量业务存在重大隐患,导致风险蔓延、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四)网贷机构及其股东、新设小商品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的《转型退出相关承诺书等法律文件》中,以及办理过程化解网贷机构现有经营风险存在欺诈、重大隐瞒等严重侵害贷款人利益的情况。

违反以下五项黄线要求的,经监管部门认定,网贷机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逾期不能整改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将自动核发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临时许可证。 无效的:

(一)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每周清理工作执行情况的;

(二)违反已提交的《转型退出相关承诺书及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承诺;

(三)未按时履行承诺、化解网贷机构现有业务风险的;

(四)网络借贷机构在经营和化解现有业务风险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对小额贷款公司全国化经营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后,将按照银保监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现行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规定开展经营。 转型为全国性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模式开展业务活动。 除了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一般规则外,还需要注意:

一是小贷公司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需使用互联网平台,原网贷机构线下营业网点应在一年内注销;

二、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向自然人发放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其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年。 金额中较低者为最高贷款金额;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发放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不得作为主要股东参股两家以上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也不得控股一家以上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文章

四是加强资金管理。 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唯一的专用借贷资金账户方可借贷。 专用借贷账户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借贷账户资金流向明细;

五是有完善的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预案、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证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5.对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后的新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对于网贷机构改制为小贷公司后的日常经营,《指导意见》提出了9项禁止性规定,延续了此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合规变相融资、非法发放贷款、非法暴力征集等严厉监管态势。 这9项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以任何方式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公司募集资金;

3、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地交易场所出售、转让公司信贷资产;

(四)禁止发行、销售金融产品、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5、经营线上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禁止办理线下业务;

6、禁止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或违反信贷政策要求的贷款;

7、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8、禁止隐瞒客户应知的公司相关信息、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 9、禁止在公司账户外计算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从这份《指导意见》的内容以及此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的表态来看,此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基本思路是网贷平台转型以及取消现有业务。

未来,网贷平台将有三种出路:大部分机构良性退出,限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业务增长;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金融科技基础和一定股东实力的网贷机构,将根据本《指导意见》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 极少数资本实力雄厚、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可以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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