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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创业板股票st、*st最新规则 创业板摘帽摘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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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本规则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和游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如码(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或者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元,或者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渣棚哪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2021年创业板退市新规 创业板退市规则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早弯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陆册闷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董姿尘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虽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帆滑哗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让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态行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注册制新股上市交易规则是什么?

创业板新股上市交易规则: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设置涨跌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实行T+1交易,按照市场实时价格进行成交,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每一交易单位为100股及其整数倍,有盘后定价交易。

扩展资料: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中小型企业的摇篮。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2009年10月30日,枣散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

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挂牌上市。宣告资本市场正式进入全面改革的“深水区”,创业板2.0扬帆起航。

设立目的

(凳李氏1)为创业公司提供融资渠道。

(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

(4)增扰镇加中小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修订的信息了解不少了,股富网希望你有所收获。